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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滨州】滨州市出台“76条惠台措施” 促进滨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来源:中共湖南省委台办、湖南省政府台办

时间:2018-12-26

  中国台湾网12月26日滨州讯 近日,滨州市台办、滨州市发改委联合全市43个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滨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惠台措施7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涵盖促进滨台经贸交流、在滨学习实习创业就业、推动滨台文教交流、便利在滨居住生活等四个方面的76条内容,逐步为在滨台胞提供同等待遇。

  惠台措施76条的出台,必将推动滨台全方位交流合作迈上一个新台阶,跨入一个新层次。滨州市将依次为契机,加快推进各项惠台措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为进一步推进滨台经贸交流合作,创造优良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以下为《关于促进滨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关于促进滨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惠台31条措施”和山东省台办、省发改委“惠台56条措施”,为台湾同胞在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滨州居民同等待遇,促进滨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促进滨台经贸交流方面

  1.市、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滨州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滨州市海洋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滨州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在高端铝、新型化工、纺织、粮食加工、畜牧水产等五大千亿级产业及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现代服务业等五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创业。支持在滨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在滨科技型台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5.对申请获得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创新中心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台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6.支持台资企业在滨州加快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为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积极协助争取省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7.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75%税前扣除。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台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台资企业设在我市的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8.支持在滨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风险保障平台,提供与滨州企业同等待遇和服务保障。(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

  9.支持台资企业在滨州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港航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0.鼓励滨台民间水利组织和团体在水利建设与管理、水利科技创新、水利成果应用等领域增加交流与合作。(市水利局负责)

  11.鼓励台湾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参与滨州市美丽村居建设, 积极推荐其成果创先评优。(市住建局负责)

  12.在滨台资中小微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度贴息额可获得最高50万元补助。台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在滨州转化实施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3.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滨州市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4.台资企业与滨州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台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局负责)

  15.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滨州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平台,与滨州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进行联合研发。支持在滨州注册的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牵头或参加滨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聘于滨州市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滨州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16.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滨州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认证业务,参与国家、国际、行业标准和山东地方标准的修订。在标准、质量、品牌等领域享受与滨州企业同等支持和奖励政策。(市质监局负责)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对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鼓励台湾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与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合作建设滨台科技产业合作园区。(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8.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台资企业新上项目优化区域布局,使新项目选址与环境容量、资源要素、基础设施更加匹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9.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滨州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滨州市惠农政策。台资企业及其创办的农业示范园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产品可使用当地农产品区域性品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20.在滨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市农机局、市财政局负责)

  21.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列入市级服务业特色小镇储备,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积极推荐纳入省级服务业特色小镇培育计划。(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旅发委负责)

  22.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通过合资、入股等方式,与滨州渔业企业在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深远海生态牧场建设、海洋核心装备国产化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按规定享受有关奖补政策。(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23.鼓励滨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资银行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参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负责)

  24.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负责)

  25.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滨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台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照政策给予财政补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6.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滨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享受滨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并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市卫计委负责)

  27.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养老机构独资或者合资(合作)在滨设立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或开展合作。(市民政局、市卫计委负责)

  28. 允许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自然人在滨州注册从事零售业务(不包括特许经营)的工商户后,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依法许可事项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支持在滨学习实习创业就业方面

  29.台湾地区居民在滨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凭台湾地区居民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直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创业就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台湾青年,免费提供用工岗位信息、求职登记、职业指导,保障其与滨州居民享受同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市人社局负责)

  30.支持台湾青年在滨以独资、合资或合伙形式,围绕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研发设计、高新技术、生物科技、节能环保、农业开发等行业领域创业,享受滨州市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创业培训、孵化平台申请等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1.对通过政府投资、技术院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特色突出、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的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园区),优先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不与省级创业示范平台重复补助)。积极协助台湾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2.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创业青年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台湾青年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以上政策的执行具体以办理时的现行文件规定为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33.对来滨台湾青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4.台湾青年在滨创办小微企业,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根据省、市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5.对租用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减免的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根据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6.对台湾青年创办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含台湾青年),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7.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对与台湾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先行拨付部分职业培训补贴。搭建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方便台湾青年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互联网移动在线培训学习的,记入学习课时。鼓励台湾青年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台湾青年来滨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的按照省、市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台湾地区毕业生来滨州就业创业的,可享受与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同的求职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8.建立企业用人和台湾大学生就业实习需求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开展引才引智政策推介和招聘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台资企业吸纳台湾青年就业、实习。毕业后5年内来滨创业的,积极协助参加“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大学生优秀创业者”评选。(市人社局、市国资委负责)

  39.鼓励在滨企业加强与台湾专业人才交流合作,吸引更多台湾人才来滨创新创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滨州市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可申报滨州市“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和“渤海英才?N十佳”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40.积极推荐在滨创新创业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滨州市资助支持。(市委组织部、市服务业发展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

  41.积极组织参加多种形式的两岸大学生创业代表交流活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42.在滨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市教育局负责)

  43.在滨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滨州市的“滨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委负责)

  44.在滨工作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评价范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负责)

  45.支持台湾同胞在滨州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滨州市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规定在滨州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46.鼓励台湾同胞在滨州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市旅发委、市人社局负责)

  47.积极为在滨州创业就业的台湾女性同胞提供各类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巾帼贴息扶持。(市妇联、市财政局负责)

  48.建立法律服务窗口、志愿者队伍和法律顾问制度,积极为台胞台企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涉法问题。(市台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推动滨台文教交流方面

  49.以孙子文化为重点,挖掘出一批具有滨州特色、海峡两岸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交流项目。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滨州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广新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0.支持台资企业在滨州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台湾同胞在滨州创办的各类文化企业,享受与滨州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51.鼓励滨台两地文化交流,支持台湾同胞来滨举办文化展览、文艺演出、研学旅行、艺术门类的学术交流活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交流项目和前来讲学的专家学者,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52.鼓励在滨州的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支持台湾同胞参与滨州文学艺术创作和各类文化品牌活动创建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

  53.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加入滨州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活动,享受同等待遇。(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负责)

  54.积极协助在滨州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55.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和国有文艺院团为台资企业提供文化服务,开展送戏、送图书、送培训、送讲座、送展览、送电影进台企活动。支持各公共文化场馆对台湾同胞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待便利服务。(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56.鼓励和支持台湾知名高校落户滨州,支持聘请和引进台湾院校优秀教师来滨从事教学工作。(市教育局负责)

  57.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滨州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专业人才,创新滨台人才培训合作机制。(市教育局负责)

  58.支持引进台湾医养健康、学前教育等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滨州市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市教育局负责)

  59.鼓励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和个人参与滨州市各级对台交流基地、交流中心建设。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办、有关县市区负责)

  60.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滨开展研学旅行并为滨台青少年交流活动提供相应的接待便利服务。(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团市委、市教育局、市旅发委负责)

  61.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滨州拍摄、制作优秀影视作品。支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演出和文化展览。(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四、便利在滨居住生活方面

  62.台湾同胞在滨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与滨州居民同等政策。(市人社局负责)

  63.在滨州市确定一批优质医疗卫生机构为台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设急危重症台胞就医“绿色通道”,并由专人导医、专人接诊,为来滨台胞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市卫计委负责)

  64.在滨州居住的台湾同胞,享受与滨州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市卫计委负责)

  65.在滨台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为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市卫计委负责)

  66.在滨州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可参加“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最美青年”“新时代好少年”“优秀志愿者”、“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评选;台商家庭可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等创评活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67.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滨州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滨州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受聘担任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68.在滨企业中的台籍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滨州市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市总工会负责)

  69.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滨州市青年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创业联合会等青年组织,加强滨台青少年交流。(团市委负责)

  70.在滨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子女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滨州居民同等优惠。同等享受“滨州人游滨州”旅游年卡优惠措施。(市旅发委、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71.在滨台湾同胞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滨州市住房保障体系,与滨州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待遇。在滨州就业、生活、学习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办理时限、贷款申请等享受滨州居民同等待遇。(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滨州市支行负责)

  72. 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当地职工同等政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73.对于有设备抢修、探病、奔丧等紧急事务的台胞,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其在最短时间内拿到证件。(市公安局负责)

  74.向在滨台胞公布预约办证热线电话,接受台胞咨询、预约申请。对未满16周岁的台胞提供代办服务,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台胞证件,对确有需要的提供上门服务。(市公安局负责)

  75.在滨银行为台胞台企提供“手续齐全无障碍,开户最多跑一次”的优质服务,滨州各银行网点均设绿色通道,台胞台企开户即到即办。(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76.为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在滨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火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网上应聘等提供便利。(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铁路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