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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山东】山东制定发布“56条措施” 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来源:中共湖南省委台办、湖南省政府台办

时间:2018-08-15

 中国台湾网8月15日济南讯 7月31日,山东省正式发布实施《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该措施共56条,其中促进鲁台经济合作23条措施、促进鲁台文教交流14条措施,支持台湾同胞在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19条。措施涵盖产业合作、就业、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文教合作及职业资格考试、证件办理等方面,综合运用了财税、金融、用地等政策手段,并明确规定今后山东省各级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设立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都将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山东是大陆国有经济大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发展,该措施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山东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台资参与山东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多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让台商台企率先享受山东发展红利,实现两岸资本合作共赢。山东也是儒家文化发源地和教育人力资源大省,措施扶持台湾同胞、台湾高校研究机构和民间社团参与承接山东文化产业工程项目,联合开展教学改革和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大力拓展两岸文化融合的深度广度,特别是将大力吸引台湾儒学研究高端人才到山东开展儒学研究和传播工作,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厚待遇。同时,该措施也针对台商反映的“退城进园”、农业土地流转合同到期优先续租、子女就学、台胞行医等做出了统筹管理和制度化安排。

  据悉,山东省人大正加紧制定保护促进台胞在山东投资权益的地方立法条例,条例将吸收本次出台的56条措施,在法律层面上对台胞应享有权益予以明确和保障。

  以下为《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原文:

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山东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山东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山东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山东实际,省台办、省发改委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省文物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民航山东监管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鲁台经济合作方面

  1.省、市、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设立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支持政策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级政府负责)

  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市政府负责)

  3.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山东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支持在鲁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享受同等扶持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4.支持台资企业在山东加快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经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为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鲁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在鲁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台资企业设在山东的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6.支持在鲁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风险保障平台,提供与山东企业同等待遇和服务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7.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山东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垃圾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燃气供应、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各级政府负责)

  8.台资企业可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山东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山东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省财政厅、各级政府负责)

  10.台资企业与山东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基础上,海峡两岸(平度)农业合作试验区、栖霞台湾农民创业园及鲁台农渔业合作交流示范基地内的台资农渔业企业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优先续租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11. 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山东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平台,与山东科研机构、高校、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山东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牵头或参加山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申报,享受与山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山东省内单位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山东科研人员同等政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2.加大对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实行“同保护”原则。台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通过质押融资在山东转化实施,享受单笔贷款60%贴息支持,一个年度最高20万元。台湾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在山东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支持台资企业依法在山东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参与国家、国际、行业标准和山东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在标准、质量、品牌等领域享受与山东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待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对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鼓励台湾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与山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建设鲁台科技产业合作园区。(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级政府负责)

  15.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各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台湾园区发展,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税务局、各级政府负责)

  16.台湾同胞在山东从事农业生产,投资山东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构建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同等适用山东各项惠农政策。(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17.在鲁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在鲁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和山东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18.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19.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银联山东分公司加强合作,推动山东非银行支付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种类,在支付服务等领域与台资金融机构、商家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办卡开户提供便利,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20.支持台湾征信机构、省内征信机构跨岸开设分支机构,为两岸企业融资贷款提供便利。(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21.鼓励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资银行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形式参与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

  22. 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鲁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台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照政策给予财政补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各市政府负责)

  23. 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山东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待遇。(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负责)

  二、促进鲁台文教交流方面

  24.推动鲁台加强孔子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妈祖文化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山东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负责)

  25.支持台资企业依托齐鲁文化资源,加快在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台湾同胞在山东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和山东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商务厅负责)

  26.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山东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鼓励台胞参与山东省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山东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开展文化产品进出口业务。(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7.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在山东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大陆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齐鲁文化丝路行等品牌活动,参加“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负责)

  28.鼓励台湾地区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中儒学研究高端人才到山东开展儒学研究和传播工作,符合条件的纳入我省人才引进、奖励、培养的支持范围,给予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济宁市政府负责)

  29.为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台湾图书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对山东省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图书进口备案申请,同时段优先审核从台湾地区进口的图书备案申请并最大限度缩短备案办理时限。(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0.鼓励山东电影发行放映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或参与发行更多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并积极协助向上级部门申报审批。(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1.支持台湾机构在山东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的合作,鼓励鲁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鲁台合作制作的电影、电视剧中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放宽限制。最大限度缩短鲁台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山东设立台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打造鲁台影视产业基地。(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负责)

  32.支持鲁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高校参与海峡两岸大学校长论坛、鲁台职业院校长研讨会等活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负责)

  33.支持山东具有招收台湾地区学生资格的高校,积极面向台湾地区招生,通过增设奖助学金等措施,吸引台湾学生来山东高校就读。(省教育厅负责)

  34.接纳台湾高校加入山东高校在线课程联盟,对鲁台高校联合开展教学改革项目、课题研究及课程建设优先支持;鼓励支持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山东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数字化教育资源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养培训专业人才。(省教育厅负责)

  35.鼓励支持山东高校与台湾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共同申报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对在鲁台湾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台湾研究生申报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教育厅负责)

  36.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省台办负责)

  37.开展“感知山东”文化交流活动,邀请台湾媒体界人士来山东参观体验;鼓励台湾青少年来山东开展研学旅游,参加鲁台青年交流季等各类青少年交流活动,提供相应的接待便利服务。(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旅游发展委、省台办、省教育厅负责)

  三、支持台湾同胞在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方面

  38.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山东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进一步完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流程,为其在山东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便利条件。简化职称评审手续,台湾同胞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代替。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鼓励台湾同胞在山东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负责)

  39.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积极协助推荐在山东创业创新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40.鼓励支持在山东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山东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负责)

  41.在鲁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省教育厅负责)

  42.积极为台湾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对于有留鲁创业意愿的台湾毕业生,可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并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43.支持台湾青年来山东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入驻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4.支持山东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负责)

  45.支持台湾同胞在山东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山东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山东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规定在山东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6.在山东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称号。对在鲁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的积极予以协助。(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

  47.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山东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积极参加相关活动。(省民政厅、各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48.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山东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山东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受聘担任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省民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49.在鲁台资企业中的台籍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台籍职工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省总工会负责)

  50.在山东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子女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优惠。(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各级政府负责)

  51.台湾同胞在山东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与山东居民同等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山东省各市、县(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山东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53.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山东省内职工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4.在山东人才改革试验区内,对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允许其按有关规定和证书许可范围开展相应业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5.在山东居住的台湾同胞与山东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台胞定点医院为急危重症就医台胞开通绿色通道。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山东居住的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山东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鲁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6.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逐步实现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山东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火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网上应聘等。(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