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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版59条

【31条在北京】“北京55条”细则解读又来啦!

来源:中共湖南省委台办、湖南省政府台办

时间:2019-03-01

 中国台湾网3月1日北京讯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会同相关委办局再次发布《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55条措施”)实施细则10条,这是继1月15日,2月1日发布了33条后的第三批细则条款,也会在民革市委、台盟市委、市台联、市台协的微信公众号同步转发。台企台胞也可拨打“55条措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电话(北京市台胞权益保障服务中心,010-55564223)进行咨询。

  1.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要求,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等领域,可以通过人才、资金、技术等形式,参与投资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端、智能、绿色制造企业,与在京注册的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1-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申报条件:

  1.项目核准(含变更、延期等情况)的请示;

  2.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项目申请书;

  4.有效规划意见;

  5.有效建设项目用地意见。(1)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中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转让项目、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改扩建项目、租用现有建设用地及房屋项目只需提交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3)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

  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

  55578197

  1-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

  申报条件:

  1.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

  3.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4.项目核准批复;

  5.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提供提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材料;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提供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及材料;

  7.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提供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从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经验的材料;

  8.项目建设单位拟邀请招标的,提交公司章程、股权结构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材料;项目是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提交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说明。

  9.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4)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

  55578197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申报条件:

  项目备案基本信息:(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办理程序:

  受理、决定、批复、送达(或自行打印)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址:

  网上申报,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

  55578197

  1-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自评打分表;

  2.告知承诺书;

  3.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8.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清单及证书;

  9.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10.企业技术中心采取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模式的,需提交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的合作协议。

  办理程序:

  受理、决定、制证/发证(公告送达)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103.83.44.73/index.jsp

  联系电话:

  55578317

  1-5.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

  2.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基地运营单位营业执照;

  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基地租赁合同;

  4.提供近两年入驻企业家数的承诺书;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满足服务标准的承诺书;

  7.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8.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材料;

  9.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10.区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函。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受理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

  82176966,82176996

  1-6.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

  申报条件:

  1.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房产证)或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材料(租赁合同);

  4.上一年度运营主体财务审计报告;

  5.满足服务标准的承诺书;

  6.服务企业家数承诺书;

  7.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8.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材料;

  9.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10.区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推荐函。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网站下载)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

  受理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

  82176966,82176996

 

  1-7.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

  申报条件:

  1.承诺书;

  2.《北京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软件检测机构认可评审申报书》;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须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证明文件,如申报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需提供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5.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6.软件检测行业其他相关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7.“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数量(全国)”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序号、产品名称、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完成时间);

  8.“近三年的软件检测项目合同”清单(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委托单位、签订时间。清单按合同金额排序,并提供每档合同金额中最大合同的复印件关键页);

  9.推进软件测试标准化的制订和推广的主要工作、承担完善软件市场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相应的证明材料;

  10.测试人员基本情况清单;

  11.本单位测试人员的社保证明;

  12.硬件设备清单(包含软件测试设备性能说明)及硬件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购买发票或合同等);

  13.软件购买清单、合同及软件授权许可证明;

  14.测试场地租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15.自主开发证明材料(如“著作权、专利、商标等”)。

  (说明:该事项每两年认可一次,具体申报材料请以当年经信局网站公示为准)

  办理程序:

  受理、决定、发证(其他)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受理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

  82662996

  1-8.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

  申报条件:

  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高精尖资金项目征集通知,并明确了项目及其主体的申报条件要求,2019年申报条件详见征集通知,近几年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申报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可放宽申报主体注册地要求,入资后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申报单位近3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3.联合申报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和投资主体。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开始时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对于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含建筑工程的重大项目或GMP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一定额度(2018年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

  3.项目应具有完整、详细的实施方案,完成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环保和建筑施工的项目各项手续齐备。

  4.联合申报项目的各成员单位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整体方案以及各子项目实施方案。

  支持方式: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采用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资金支持方式。高精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一)拨款补助

  拨款补助方式具体分为事前补助、事中补助和事后补助。事前和事中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投资内容、目标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规定使用用途的财政支持方式。其中,事前补助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后即可支持;事中补助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进度达到50%(含)及以上方可支持。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围绕投资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要求企业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贴息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

  要求企业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已发生使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但未经过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分年度给予后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且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以奖代补

  对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其他被国家和北京市认定为标杆企业或重大示范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办理程序:

  1.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申报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填写申报信息,导出PDF后,同书面材料(模板见具体征集通知)一并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化局。

  2.市经济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择优遴选后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复后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规划发展处

  受理地点:

  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或相关专业处室。

  联系电话:

  55578181,55578179

  1-9.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

  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社会出资人作为子基金的发起人,选择基金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股权基金。

  (二)投资领域

  按照《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重点投资于节能环保、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新材料、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领域。

  (三)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运作应严格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聚焦上述投资领域,紧紧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支持本市高成长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和技术进步快速发展壮大,推动本市龙头企业加快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升企业专业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相关企业在本市落地,切实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

  (四)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五)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二、并购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并购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退出模式

  并购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0%(含)以上投资原则上应通过注册在本市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或投资本市企业通过IPO方式退出。

  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时,优先鼓励将其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核心关键环节落地北京。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并购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三、股权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股权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模式

  股权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于子基金存续期内在本市落地可视同投资本市企业,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迁往北京;2、注册在北京市辖区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关键核心环节落户本市。

  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股权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股权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四、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出资人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设立子基金:

  1.发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内资企业,其中并购基金发起人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基金发起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发起人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在拟设立并购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在拟设立股权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3.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发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 股权基金发起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高精尖产业股权投资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购基金发起人不受本条件限制。

  6.发起人应联合部分社会出资人共同组成基石投资人,基石投资人认缴规模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40%。

  (二)发起人应确定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拟设立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的公司制企业且主营投资管理业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并购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指定2名“投资关键人”,其中至少1名投资关键人应为管理团队专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过的并购及其他股权投资资金总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在高精尖产业领域主导完成投资并成功退出的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

  5.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6.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市场化激励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辅导等增值服务;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不良记录;

  9.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报机构应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母基金有权随时终止并限制与申报机构的合作;

  2.申报机构将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2份,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

  3.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组织评估调查工作,履行相关手续后上报至基金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受理地点: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6层)

  联系电话:

  66222502转651、66222502转624

  1-10.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3.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4.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6.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7.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8.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9. 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0.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1.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2. 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T BETC001—2018,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E的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应大于等于60分。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申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3.公示。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5.核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做出政务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718室

  联系电话:

  55578317

  1-11.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

  申报条件:

  本市注册的企业制法人单位。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组建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办理程序:

  1.市经信局研究确定创新中心定位、功能、数量、布局等。

  2.创建单位撰写《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书》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局相关责任处室提交。

  3.市经济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创建单位资格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4.市经济信息化局对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后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将作为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及评估的依据。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718室

  联系电话:

  55578316

  1-12.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报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要素集聚能力、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技术水平领先、创新模式先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包含已经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及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3)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并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

  2.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3.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4.如公示无异议,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授予申请企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受理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

  联系电话:

  55578321

  3.台资企业在京设立总部,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和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台资企业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参照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后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跨国公司在京总部认定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等详细信息可登陆首都之窗网站查询(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1-3的范本请登录首都之窗网站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119.html下载)

  2.审查与决定

  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不能过者,予以告知;通过的,打印确认证书。

  3.颁证与送达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将以邮件寄送。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总部经济发展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联系电话:

  89150491

  20.台湾教师通过聘用方式在京高校任教,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明确“与高等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地区教师,其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高校老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参考各高等学校的自主评聘工作细则。

  咨询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

  咨询电话:

  12333

  24.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北京市在海外举办的各类中华文化交流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资办、市文联)

  24-1.“欢乐春节”系列文化活动

  北京市每年在海外举办“欢乐春节”系列文化活动,活动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一般为每年春节前两个月左右启动相关准备工作,表演的节目类型有歌舞、戏曲、杂技、非遗展示等。

  咨询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外交流合作处

  咨询电话:

  85157211

  24-2.“欢乐中国年 魅力京津冀”文化活动

  “欢乐中国年 魅力京津冀”是中宣部春节文化走出去的重点项目,主要是赴美国洛杉矶举办综艺晚会和非遗展示活动,期间,会同中国对外友协举行“行走的年夜饭”中华美食推广活动,展示推介中华老字号美食文化。该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处策划并牵头组织实施,天津、河北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咨询部门:

  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处

  咨询电话:

  55569165

  25.在北京市文化创意大赛中单独设立台湾赛区,设立单独奖项。(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文促中心)

  北京文化创意大赛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主办。台湾赛区按照初赛、复赛、决赛的流程,注册成立4年以内的中小或初创文创企业,未注册企业的初创项目,以团队为单位参赛,参赛团队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应为台湾高校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赛。台湾赛区的优胜项目可按照比例推荐项目进入全国(中国)总决赛,总决赛设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并颁发奖金、奖杯、证书。

  咨询部门: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

  64081143

  网址:

  http://www.bjci.gov.cn/cenep/cie/

  26.鼓励台湾同胞来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办文化创意企业,给予同等的政策扶植。(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各区委宣传部)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北京市文化产业建设发展,鼓励来京开办文化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文化产业园区,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咨询部门:

  各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咨询电话:

  东城区64457262

  西城区83140472

  朝阳区65099846

  海淀区82468035

  丰台区83656717

  石景山区88699835

  门头沟区69832899

  房山区89350341

  通州区69542841

  顺义区69420441

  昌平区89710175

  大兴区60214051

  平谷区69962511

  怀柔区69680026

  密云区69046081

  延庆区6910006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67881985

 28.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京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市电影局、市广播电视局)

  28-1.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视剧制作可不受人数限制

  申报条件:

  由台湾同胞参与电视剧制作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市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申报,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

  台湾同胞联系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向审批单位申请。

  审批单位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程序办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服务-办事指南-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初审)。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境外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演员身份证件、故事梗概和思想内涵、主创人员名单、资金情况说明、聘请合同、补充情况说明。申请材料总要求:1.提前20天报送申请,一剧一报。2.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表格中所有项目都要填写。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情况说明(如开拍后申请等)。

  责任部门:

  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89150042

  28-2.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可不受人数限制

  申报条件:

  由台湾同胞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或北京电视台申报,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

  1.台湾同胞联系申报单位。2.申报单位向审批单位申请。3.审批单位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指南-港澳台从业人员等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初审)。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人员身份证件、该期节目提纲或访谈提纲。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89150042

  28-3.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影制作可不受人数限制

  申报条件:

  由台湾同胞参与电影制作的北京市属电影制片单位申报,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等参与电影制作审批。

  责任部门:

  市电影局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55569200

  29.北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市广播电视局)

  申报条件:

  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由北京电视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申报,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申报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审批部门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与送达的程序审批(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址:http://gdj.beijing.gov.cn/-办事指南-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引进境外影视剧审核)。

  申请材料:

  引进境外影视剧立项(立项书面申请、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引进境外影视剧完成片初审(完成片审查书面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立项批复、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文件中外文、DVD样片、剧情梗概、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申请材料总要求: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89150042

  31.对北京市图书进出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备案流程。同时段申请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市新闻出版局)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工作

  申报条件:

  北京市图书进口经营单位名单

  1.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

  2.中国人文科学发展公司

  3.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

  5.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6.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7.北京市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8.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9.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

  10.文物出版社

  11.国家图书馆

  12.荣宝斋

  办理程序:

  1.填写进口图书申请书,内容填写进口出版物主要来源、品种、数量、主要用途、流向、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申请通关函;

  3.提交外方出版单位资质包括:境外出版单位名称、地址、邮件、电话等信息。境外出版单位情况简介;

  4.审读报告,提交单位对拟进口出版物目录和内容审读,要求做出审读后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结论并做出责任承诺。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部门:

  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89150019至0027

  3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北京市“海外人才聚集工程”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入选市、区或园区优秀人才计划(项目)的台湾专业人才,在住房支持、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可享受相应政策。(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

  32-1.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千人计划)、市人才工作局人才发展处(万人计划)

  咨询电话:

  58540525,58540527;55568316

  32-2.申请参与北京市“海外人才聚集工程”

  申报条件:

  加大京台两地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畅通交流渠道。台湾同胞可以按照战略科学家、全职工作、短期项目、青年项目、外专长期项目、外专短期项目、创新创业类等具体要求申报“海聚工程”。

  办理程序:

  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通过各区归口单位或者组织部门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咨询电话:

  58540525,58540527

  32-3.申请参与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

  加大京台两地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畅通交流渠道,支持在京创新创业台湾同胞申报“高创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及青年拔尖人才。

  申报条件:

  按照遴选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及青年拔尖人才的申请。

  办理程序:

  按照中组部和北京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通过各区归口单位或者组织部门进行申报。

  咨询部门:

  市人才工作局人才发展处

  咨询电话:

  55568316

  (中国台湾网、北京市台办联合报道)


  1-7.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

  申报条件:

  1.承诺书;

  2.《北京市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软件检测机构认可评审申报书》;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须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证明文件,如申报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需提供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5.计量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6.软件检测行业其他相关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7.“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数量(全国)”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序号、产品名称、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完成时间);

  8.“近三年的软件检测项目合同”清单(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委托单位、签订时间。清单按合同金额排序,并提供每档合同金额中最大合同的复印件关键页);

  9.推进软件测试标准化的制订和推广的主要工作、承担完善软件市场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相应的证明材料;

  10.测试人员基本情况清单;

  11.本单位测试人员的社保证明;

  12.硬件设备清单(包含软件测试设备性能说明)及硬件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购买发票或合同等);

  13.软件购买清单、合同及软件授权许可证明;

  14.测试场地租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15.自主开发证明材料(如“著作权、专利、商标等”)。

  (说明:该事项每两年认可一次,具体申报材料请以当年经信局网站公示为准)

  办理程序:

  受理、决定、发证(其他)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受理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报网址:http://banshi.beijing.gov.cn

  联系电话:

  82662996

  1-8.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

  申报条件:

  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高精尖资金项目征集通知,并明确了项目及其主体的申报条件要求,2019年申报条件详见征集通知,近几年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申报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可放宽申报主体注册地要求,入资后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申报单位近3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3.联合申报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和投资主体。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开始时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对于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含建筑工程的重大项目或GMP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一定额度(2018年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

  3.项目应具有完整、详细的实施方案,完成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环保和建筑施工的项目各项手续齐备。

  4.联合申报项目的各成员单位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整体方案以及各子项目实施方案。

  支持方式: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采用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资金支持方式。高精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一)拨款补助

  拨款补助方式具体分为事前补助、事中补助和事后补助。事前和事中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投资内容、目标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规定使用用途的财政支持方式。其中,事前补助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后即可支持;事中补助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进度达到50%(含)及以上方可支持。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围绕投资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要求企业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贴息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

  要求企业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已发生使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但未经过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分年度给予后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且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以奖代补

  对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其他被国家和北京市认定为标杆企业或重大示范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办理程序:

  1.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申报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填写申报信息,导出PDF后,同书面材料(模板见具体征集通知)一并提交至市经济信息化局。

  2.市经济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择优遴选后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复后拨付资金。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规划发展处

  受理地点:

  市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办事服务栏目(http://jxw.beijing.gov.cn/index.htm),或相关专业处室。

  联系电话:

  55578181,55578179

  1-9.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

  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具有一定资本实力的社会出资人作为子基金的发起人,选择基金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管理团队,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股权基金。

  (二)投资领域

  按照《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以及《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重点投资于节能环保、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系统和服务、新一代健康诊疗与服务、新材料、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领域。

  (三)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运作应严格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0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等政策要求,聚焦上述投资领域,紧紧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支持本市高成长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和技术进步快速发展壮大,推动本市龙头企业加快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升企业专业技术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吸引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相关企业在本市落地,切实助力高精尖产业发展。

  (四)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五)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二、并购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并购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退出模式

  并购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60%(含)以上投资原则上应通过注册在本市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或投资本市企业通过IPO方式退出。

  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时,优先鼓励将其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核心关键环节落地北京。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并购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三、股权基金设立基本要求

  股权基金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具体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领域

  申报合作机构须在规定的投资领域中明确选择一个重点投资领域,且投资领域不超过3个,重点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二)投资模式

  股权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投资北京市辖区外的标的,于子基金存续期内在本市落地可视同投资本市企业,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迁往北京;2、注册在北京市辖区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关键核心环节落户本市。

  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70%。

  (三)基金规模及构成

  股权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其中母基金认缴出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母基金不作为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且单个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不受此限)。

  股权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四、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出资人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设立子基金:

  1.发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内资企业,其中并购基金发起人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基金发起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发起人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在拟设立并购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在拟设立股权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3.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发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 股权基金发起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高精尖产业股权投资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购基金发起人不受本条件限制。

  6.发起人应联合部分社会出资人共同组成基石投资人,基石投资人认缴规模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40%。

  (二)发起人应确定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拟设立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或新设基金管理机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本市的公司制企业且主营投资管理业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并购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指定2名“投资关键人”,其中至少1名投资关键人应为管理团队专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过的并购及其他股权投资资金总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在高精尖产业领域主导完成投资并成功退出的投资案例不少于5个;

  5.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6.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市场化激励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辅导等增值服务;

  7.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不良记录;

  9.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报机构应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母基金有权随时终止并限制与申报机构的合作;

  2.申报机构将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2份,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

  3.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组织评估调查工作,履行相关手续后上报至基金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受理地点: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6层)

  联系电话:

  66222502转651、66222502转624

  1-10.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3.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4.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6.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7.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8.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9. 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0.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1.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2. 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T BETC001—2018,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E的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应大于等于60分。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申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3.公示。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5.核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做出政务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718室

  联系电话:

  55578317

  1-11.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

  申报条件:

  本市注册的企业制法人单位。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组建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办理程序:

  1.市经信局研究确定创新中心定位、功能、数量、布局等。

  2.创建单位撰写《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书》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局相关责任处室提交。

  3.市经济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创建单位资格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4.市经济信息化局对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后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将作为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及评估的依据。

  责任单位: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718室

  联系电话:

  55578316

  1-12.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报

  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是指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要素集聚能力、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技术水平领先、创新模式先进、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包含已经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及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

  申报条件: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北京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本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3)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并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情况。

  2.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3.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4.如公示无异议,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授予申请企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受理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

  联系电话:

  5557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