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北京】北京市公布“55条措施”实施细则详解及具体咨询电话
来源:中共湖南省委台办、湖南省政府台办
时间:2019-02-02
北京“55条措施”第一批实施细则详解
2.运用京台科技论坛品牌活动,加强京台两地工商团体联系,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发展,促进项目洽谈对接,深化两地经贸科技交流合作。(市台办、市商务委)
京台科技论坛从1998年开始,根据两岸关系大局和京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连续二十余年在京台两地举办活动。活动包括京台科技论坛峰会、专题论坛及考察交流等。内容涉及两岸城市合作发展论坛;金融论坛、智慧城市与5G论坛、智能制造与机器人论坛、大健康论坛、文创与设计论坛、汽车电子论坛、人才论坛、绿色建筑论坛、农业论坛、女性论坛、公益论坛、智慧财产权论坛、“一带一路”论坛、投资北京推介会等。
论坛拟请京台经贸科技、文创、医疗卫生等领域相关人士、行业组织及企业,岛内县市相关人士参加活动。
咨询部门:市台办经济处
咨询电话:55564173
4.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设在本市的研发中心经审核认定采购大陆设备,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可享受企业所在区或科技园区所给予的支持政策。(市科委、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所列条件和程序,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 查询以上信息,进行注册并申报认定。
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责任部门: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1号楼
咨询电话:64853165转401至407
1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参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申报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专利商用化项目,享受与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10-1.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3.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策略;
4.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5.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符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
7.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或具有发明专利申请;
8.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9.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1.有意申报企业注册并登陆申报系统(http://www.beijingip.cn/),填写《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并将EXCLE版本和盖章PDF文件压缩后,于申报截止日期前上传至申报系统。
2.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区知识产权局的书面审查情况和意见进行核验,核验无误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网上办理(网址: http://www.beijingip.cn/)或提交至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咨询电话:84080084
10-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
申报条件:
1.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在京中央企业、总部企业、集团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组织等除外;
2.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
3.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4.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制定并执行高于知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5.持续加强创新活动,近三年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平均增幅不低于10%;
6.在主营业务或科研领域拥有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30%;
7.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知识产权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
8.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收入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9.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五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办理程序:
现场办理。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全天办理。
1.自我评价及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 向申请单位住所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书面审查
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专家评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示范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4.审核认定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认定意见对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84080084
10-3.北京市商用化资助
申报条件:
1.本市专利权人在通知规定时期所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
2.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为一次转让或许可行为。
3.依据北京市科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622号)中第11条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规定,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书;
3.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4.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5.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具体包括:发票、银行入账单、其他证明资金往来的票据、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
6.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7.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1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申报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1.各申报单位登陆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报系统http://210.76.104.3/BUSINESSPATENT/public/login.html,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在截止日期前,填写相关内容以及上传所需文件。
2.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随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请书审核状况。经网上审核通过的,于规定日期打印并报送书面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二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二层
咨询电话: 84080084,66123343
10-4.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
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
4.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5.预警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年度项目资金发放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
(二)申请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3.拥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办理程序: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按照《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发布申报信息,收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再由专家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1.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开展海外预警项目的企业和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并以企业申报为主;由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项目数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
每个项目资助资金的70%用于资助委托开展预警项目的企业,30%用于奖励接受委托承担预警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年度项目资金对上一年度内开展的项目予以资助。
2.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择优资助:
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
项目实施报告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式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3.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受理:
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预警项目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同时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其中,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整体方案、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法律状态分析、预警分析结论、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材料、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确定合格单位,并对申报项目涉及的量化指标进行整理归纳和打分排序,提出初审表,初审表不计入评审打分,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必要时进行核实。
评审专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根据需要,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可以限定专家的专业范围。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审查预警项目的必要性,预警报告在技术分解、检索分析和侵权判定等方面的工作质量,预警报告的实际成效。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或申报项目较多的企业和机构,可以要求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以及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拟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项目和实施单位审查金额确定项目拟资助金额。
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由办公室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有异议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办公室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异议成立的,对有关单位不予资助,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受理地点:根据实施单位地点确定,每年具体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bjipo.gov.cn)通知要求。
咨询电话:84080095
10-5.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申报条件:
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http://www.zgcip.org.cn/)、窗口办理(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申请人通过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文件,工作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过电子平台答复申请人,出具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不齐全,申请人需要补正后提交申请。超出受理范围或不符合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理由的,不予推荐。予以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材料,由受理单位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309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接待室)
咨询电话:82356358转213
10-6.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申报条件:
依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申报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2.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3.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2.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3.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符合申报条件的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专利证书
4.专利登记簿副本
5.本专利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材料
6.获奖证书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和网上同时提交申请文件,经过受理、形式审查等程序,符合受理要求的申报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拟获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产生最终获奖名单。
注:提交纸质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其中财务数据要盖财务专用章。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一层大厅
咨询电话:84080012
11.鼓励中关村示范区台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时间不限;现场办理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8:00
1.本年度申报通知发布后,有意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网站www.zgcip.org.cn,进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报书。附件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是申报书的附件部分,按照给定的提纲填写,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报告.docx”为该文件命名,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以word格式文件上传。
2.申报企业于初审完成后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报书审核状况。审核通过的项目,于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本年度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综合选出10个拟予以贴息资助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
4.评审结果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公会审议和网上公示,如无异议,将与10家企业分别签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协议书》,并完成资金拨付。
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直属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大厦3层309室
咨询电话:82356358转261
12.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申请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相关服务,享受同本市大陆企业同等待遇。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工作
申报条件:
1.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移动通信、互联网、光通信、云计算、物联网、广播电视网、数字家庭、移动终端、可穿戴技术、卫星移动通信、导航终端、广播电视网终端、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集成电路、高端计算机制造、高端电子装备和仪器制造、基础电子元器件及器材制造、微电子技术)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及智能硬件、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建设中),每年办理一次,具体见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bjipo.gov.cn)通知要求。
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保护中心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单;
4.保护中心将备案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责任部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国技术交易大厦2层
咨询电话:84080660
16.鼓励台湾各界人士和机构,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法律、青年、妇女、社区、旅游、养老等领域参与北京文化周、北京文博会、北京特色周、京台社区发展论坛、京台美丽乡村文化论坛、女性论坛、体育交流会、养老交流会等各类旨在促进京台两地融合发展、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交流活动。(市台办)
16-1.北京特色周
每年元宵节期间在台湾高雄等地举办,自2011年首次举办以来已成功组织八届,特色周突出民间性、节庆性、文化性,主要展示以京味传统小吃、手工艺制作、北京历史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文化,是北京市对台交流重要品牌项目。
参加人员为京台民间交流领域协会、知名餐饮企业、传统小吃和手工艺者、京台街道社区干部、村里长、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3
16-2.京台社区发展论坛
2014年在北京举办首届论坛,每年一届,目前已在北京和高雄举办了五届。论坛面向基层和百姓,分享京台社区发展经验,深化社区交流合作。
参加人员为京台社区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社区志愿服务、民俗旅游从业者、京台社区干部、村里长及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社会工委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65396297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 55564192
16-3.京台美丽乡村文化论坛
自2004年首次开设京台农业专题论坛以来,围绕现代都市农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技、乡村旅游、乡村治理等主题,在北京和台湾已成功举办十五届。
参加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特色产业发展协会等京台两地乡村领域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农业企业家、农业科技人才、乡镇干部、村里长、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64866094,64866082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3
16-4.京台女性论坛
自2011年创办以来,目前已分别在北京和台湾举办了七届。论坛围绕性别平等、权益保护、创业就业、创新发展、女性参政议政、家庭亲职教育等主题展开研讨,旨在进一步加强京台两地女性交流合作、互惠互赢。参加人员为京台两地优秀女企业家、高知女性、女性社会组织和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妇联联络部,55565896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3
16-5.京台养老交流会
2018年以养老人才、养老产业为主题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交流会,旨在引进台湾先进经验和人才,促进京台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合作交流,完善我市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参加人员为京台两地老龄产业协会、养老行业协会、部分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企业和产业代表、养老领域高校专家、行业学者、媒体代表等。
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老龄办协调督查处:65395481
市台办综合处:55564190,55564191
17.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可被推荐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亦可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在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市科委)
有意向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可随时关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http://www.bjkw.gov.cn,在通知通告栏目中不定期发布相关信息,需按照项目的相关领域进行分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