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1、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2、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填写申请表;
3、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4、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三)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的,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详见“法律规范”公安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