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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及手续

时间:2019-08-12

    (一)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1、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2、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填写申请表

  3、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4、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三)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的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详见“法律规范”公安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