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
二、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结婚3年[含]以上)、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三、申请程序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
(三)提交申请人5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五、受理机关
(一)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二)、(三)项的,由申请人或其委托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符合“申请条件”第(四)项的,由申请人或其委托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在受理定居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台湾居民居留证,10元/张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八、温馨提示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