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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办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手续

时间:2019-08-12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
  二、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结婚3年[含]以上)、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子女
  三、申请程序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
  (三)提交申请人5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复印件;        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五、受理机关
  (一)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二)、(三)项的由申请人或其委托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符合“申请条件”第(四)项的由申请人或其委托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在受理定居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台湾居民居留证10元/张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八、温馨提示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