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发布)
办理程序: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先向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报名,交纳所需费用后,凭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申请,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的申请。
申请材料:
(一)交验组团旅行社出具的收费票据;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三)提交申请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2张(规格:33mm×48mm);
(四)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的,还须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赴台旅游的证明;
(七)旅游团领队,须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以及赴台旅游领队证;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和签发:
(一)直辖市或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前往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逐次签注。
(二)签注的种类及有效期限。大陆居民前往台湾旅游签注分为3个月1次有效和1年多次有效(领队)2种,签注字头为L-旅游。
办理时间:
对同时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
2、加注,20元/项次;
3、签注:一次有效签注,20元/枚;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枚。
(二)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
2、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
温馨提示:
(一)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参团,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并在台湾期间随团集体活动。
(二)大陆居民在台湾旅游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以及旅行证件遗失、损毁等不能按期返回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单位备案,并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通过两岸旅游民间机构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三)大陆居民不得在台逾期停留或从事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在台逾期停留、从事违法活动的大陆居民视情限制其1年至3年内不准出境。